4月1日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减证便民”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贷款申请过程中对于需要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的借款申请人,在保留原有办理方式的基础上新增加证明告知承诺制,承诺后无需再开具相关证明。
通知明确,对于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的借款申请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借款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继续依规提供证明。
据悉,告知承诺制只适用于信用良好者。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若借款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应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系异地公积金中心进行核查。若借款申请人恶意作出虚假承诺影响贷款审核结果的,将终止此次贷款受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并上传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或平台,按照相关规定限制业务办理资格。目前,对于申请贷款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借款申请人,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赵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