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中心发〔2021〕28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北京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关于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8号)及《关于将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0〕11号)文件规定,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验收,确定将达到开通“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等3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自2021年4月23日起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互联网+”医保服务。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服务协议、补充协议要求,加强对“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上述“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主动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规范、合理的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0日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